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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生產食品加工用酵母許可條件審查細則》是實施食品加工用酵母市場準入的重要依據,該細則涵蓋了食品加工用酵母的適用范圍、生產許可條件審查、生產許可檢驗等要求。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條件審查和生產許可檢驗的要求,生產條件審查包括管理制度審查、生產場所核查、設備核查、基本設備布局、工藝流程、核查人員核查等部分。生產條件審查的內容是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通則(2010版)》和《關于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的公告》(總局公告2009年第119號)有關規定的要求,結合食品加工用酵母生產的實際制定的。生產場所核查結合了食品加工用酵母生產的實際,對生產操作區域進行了區分,對潔凈程度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對菌種擴培室、成品貯存、內包裝車間提出了空氣清潔度的要求。生產區域內的潔凈程度要求是按GB 14881-1994《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及GB 50687-2011《食品工業潔凈用房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制定,要求清潔作業區空氣清潔度應達30萬級或以上,菌種擴培室要求空氣潔凈度應達整體1000級或整體1萬級局部100級,并提交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空氣潔凈度每年的檢測報告。同時,要求酵母生產企業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生產許可檢驗主要包含了抽樣和封樣、檢驗項目等要求,對企業申請生產的食品加工用酵母,均應進行生產許可檢驗,抽樣數量能夠滿足發證檢驗和保留復檢樣品的需要;檢驗項目按GB/T 20886-2007《食品加工用酵母》的規定執行,主要包括食品加工用酵母的特征性指標和安全性指標(衛生指標),安全性指標包括了鉛、砷、致病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