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科技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9號)、《安徽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細則(修訂)》(皖政辦〔2017〕77號)及《天長市實施四大工程加快推進科技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的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我市科技成果轉化體制機制創新,進一步激發企業創新活力,促進天長市技術交易市場快速發展,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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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獎勵政策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技術交易是指通過天長市科技大市場成交,且交易金額履約完成。對利用天長市科技大市場完成技術成果交易和技術服務且稅收歸屬天長市本級的買方企業(以下簡稱我市企業)、科技大市場運營單位、企業科技聯絡員、高??蒲性核萍悸摻j員及技術經紀人,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給予獎勵。具體規定如下:
(一)對向我市企業輸出的技術和成果,并形成產業化,按其技術合同成交并實際支付額(依據轉賬憑證),給予我市企業14%的補助,同一個項目不重復獎勵,單個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對服務我市科技成果轉化并進駐天長市科技大市場的中介服務機構,按照其促成的高校院所與我市企業簽訂的技術合同年度成交額(依據轉賬憑證)的6%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30萬元。
(三)對科技聯絡員挖掘的我市企業技術需求信息,經科技大市場審核入庫后,按每條100元給予獎勵。對科技聯絡員促成的技術交易項目,經科技大市場審核備案,按技術合同交易額的1%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2萬元。
(四)對技術經紀人挖掘的我市企業技術需求信息,經科技大市場審核入庫后,按每條100元給予獎勵。凡幫助我市企業在科技大市場實現技術交易的并在科技大市場登記備案的技術經紀人,按交易額的1%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勵不超過2萬元。
第三條 技術交易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辦法所指技術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技術交易的有關規定,并簽訂規范、完整的技術交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其業務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品為載體提供技術和開發成果的,貨品價值不計入技術交易獎勵范疇。
本辦法所指技術交易,一般不包括企業管理系統信息化和電子商務系統的研發應用項目,不包括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圖案、花樣等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主材料配方調整等項目。
(二)所述技術交易須在科技大市場上進行,交易金額按實際交易額計算。實際交易額是指在科技大市場實際完成支付的金額。
(三)買方必須是市場監管、稅務注冊登記以及稅收征管關系歸屬都在天長市的企業,且履行完成交易的項目須在天長市落戶和發展。
(四)買賣雙方不得為關聯企業。
(五)相關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聯絡員、技術經紀人均必須在科技大市場登記完成交易登記程序。
(六)對于同一交易行為,本辦法與天長市其他政策不可重復享受。
第三章 申請時間和程序
第四條 每年由天長市科學技術局確定受理時間,集中辦理一次,申請單位或個人須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
第五條 天長市企業,作為技術交易的買方,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1份;
2、交易合同、支付發票復印件各1份;
3、科技大市場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書的復印件1份或技術合同認定證明復印件1份,并提交原件驗證;
4、境外引進技術且實際支付金額超過5萬美元的,提供外管局出具的對外支付備案證明復印件1份。
第六條 申請中介服務機構獎勵資金的,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1、天長市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獎勵資金年度匯總申請表,并按照時間順序,每個項目均需提供以下2-7項的申請材料;
2、促成技術交易項目的技術經紀人掛靠技術經紀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3、促成技術交易項目的技術經紀人備案證書復印件;
4、科技大市場出具的“天長市技術經紀人促成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備案書”;
5、技術經紀項目所涉及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開發合同復印件;
6、技術轉讓合同受讓方或技術開發合同委托方營業執照復印件;
7、項目所涉及技術合同交易資金稅務發票復印件及付款憑證復印件;
8、天長市本級財政已經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在本辦法的申報范圍內。
第七條 申請科技聯絡員獎勵資金的,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挖掘、提供我市企業有效技術需求的:
1、天長市科技聯絡員技術交易專項獎勵資金申請表;
2、科技聯絡員所屬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營業執照復印件;
3、科技聯絡員證書復印件;
4、科技大市場出具的“天長市企業技術需求入庫備案書”。
(二)促成技術交易項目的:
1、天長市科技聯絡員技術交易專項獎勵資金申請表;
2、科技聯絡員所屬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營業執照復印件;
3、科技聯絡員證書復印件;
4、科技大市場出具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備案書”;
5、項目所涉及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開發合同復印件;
6、技術轉讓合同受讓方或技術開發合同委托方營業執照復印件;
7、項目所涉及技術合同交易資金稅務發票復印件及付款憑證復印件。
本辦法所稱“科技聯絡員”,須由科技大市場登記備案,在我市企業內負責技術研發、技術轉移或從事相關工作的科技管理人員或高校、科研院所派駐我市,負責技術研發、技術轉移或從事相關工作的科技管理人員。
第八條 申請技術經紀人獎勵資金的,應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挖掘、提供我市企業有效技術需求的:
1、天長市技術經紀人獎勵資金申請表;
2、技術經紀人掛靠技術經紀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3、技術經紀人備案證書復印件;
4、科技大市場出具的“天長市企業技術需求入庫備案書”。
(二)促成技術交易項目的:
1、天長市技術經紀人獎勵資金申請表;
2、技術經紀人掛靠技術經紀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3、技術經紀人備案證書復印件;
4、科技大市場出具的“天長市技術經紀人促成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備案書”;
5、技術經紀項目所涉及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開發合同復印件;
6、技術轉讓合同受讓方或技術開發合同委托方營業執照復印件;
7、項目所涉及技術合同交易資金稅務發票復印件及付款憑證復印件。
本辦法所稱“技術經紀人”,是指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其經紀執業人員經科技管理部門備案,在技術交易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經紀組織)。技術經紀執業人員須以經紀組織的名義執業,技術經紀執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技術經紀組織從事技術經紀活動。從事技術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第九條 未在我市建立成果轉化基地的高校、科研院所,可以在我市設立科技聯絡員,其獎勵辦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章 法律追究
第十條 對弄虛作假、關聯交易、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科技大市場運營單位、企業、機構和個人,天長市科學技術局將取消其三年內申請政策扶持資格,并追回已撥付的扶持資金,同時將其錄入誠信黑名單,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天長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