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4-09-03 發布單位:滁州市科學技術局
滁州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安徽省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試行)》(皖科資〔2023〕12號)精神,落實《楊浦區人民政府、滁州市人民政府全面深化合作協議》內容,推進科技資源跨區域開放共享,進一步激發企業技術創新活力,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券(簡稱“創新券”),是指利用財政科技專項資金,引導和鼓勵我市企業面向長三角服務機構購買專業服務的一種政策工具。創新券采用電子券形式,由企業申領、使用、兌付。
第三條 創新券遵循廣泛引導、擇優支持、鼓勵創新、誠實守信、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的原則,資金實行預算管理。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共同組織實施創新券工作。市科技局負責制定創新券政策,年度預算編制,管理和監督創新券使用;市財政局負責統籌安排資金和預算下達,開展財會監督和組織指導績效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科技局委托滁州市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科創中心”)具體負責創新券的統籌管理工作。
第六條 依據滁州市科技局、上海市楊浦區科委簽訂的《長三角雙創示范基地聯盟雙創券通用通兌合作框架協議》內容,創新券加入長三角雙創示范基地聯盟雙創券(簡稱“長三角雙創券”)通用通兌,并委托楊浦區科委購買國家技術轉移東部中心(簡稱“東部中心”)服務,開展滁州市創新券的申領、兌付、平臺建設及運營管理等服務工作。
第三章 使用單位和支持額度
第七條 使用單位為注冊在本市,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2億元以下)、上年度或本年度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符合條件的企業登錄平臺申領創新券,經平臺審核通過后,可獲得創新券額度為每年每家20萬元,跨年作廢。
第八條 企業可憑券向已錄入“長三角雙創券”服務資源目錄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科技創新服務平臺、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服務機構購買檢驗檢測、大型儀器設備共享、技術研發、技術轉移、創新創業等服務,具體服務事項清單由市科技局針對企業需求定期發布并動態更新。
第九條 企業購買科技服務項目及訂單金額須經創新券平臺認定審核,于服務完成后依據核準確認的技術服務訂單金額給予不超過50%的補貼至企業,每家企業每年不超過20萬元。相關兌現資金由市級財政與受益企業轄區財政按3:7比例籌措。全市每年度創新券資金池預算500萬元。
第十條 第八條中“服務資源目錄”依據《長三角雙創示范基地聯盟雙創券通用通兌管理辦法》由長三角雙創券“一券通”平臺定期發布并動態更新。有意愿在服務交易中提供服務的機構,可在長三角雙創券“一券通”平臺申請入駐,經長三角雙創券“一券通”平臺管理中心審核、報請長三角雙創券“一券通”工作組備案后公示入庫。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獨立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且注冊1年以上,財務制度健全,有固定辦公場所,在信用中國平臺上無不良記錄;
(二)具備相應的服務資質,專職人員有相關業務經歷,有不少于5人的專職服務團隊,且申請入庫時須提供社保繳費清單;
(三)有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標準;
第四章 領取與兌付
第十一條 創新券使用企業線上提交必要資料領取創新券額度,可一次申領,分次使用。企業申請兌付時須提供經認定的技術合同、發票、服務結果憑證(如查新報告、檢驗檢測報告、評估報告)等關鍵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委托科創中心負責滁州市科技創新券管理工作,會同東部中心定期開展材料初審、金額核算,并形成兌付方案,經市科技局會議研究、公示無異議后,由市級財政與受益企業轄區財政按3:7比例兌現核定金額。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創新券實行實名制,不得轉讓、買賣、重復使用,申領、使用、兌付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有關聯交易,服務內容不得轉包,不得與其他科技計劃項目重復資助。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每年對創新券兌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企業和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對于拒不配合監督檢查,或有弄虛作假行為經查實的,市科技局將不予兌付或追回已兌付資金,并將相關單位納入有關科技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試行。2024年1月1日至本辦法印發之日期間符合創新券使用情況的事項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試行期為一年。